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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1条措施助力建筑业企业“爬坡过坎”

来源:本站      点击:2826      时间:2020-04-21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做好“防疫生产两不误、经济民生双手抓”起着重大作用。如何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是建筑业企业所面对的紧迫任务,也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共同努力。

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就加强行业用工保障、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完善工程款支付体系、推行资金替代机制、合理分担疫情损失、保障物资材料供应、合理确定项目工期、加大项目招投标支持力度、支持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提出明确指导意见。聚焦解决“人、财、物”供需问题,支持建筑业克服疫情影响,助力建筑业企业“爬坡过坎”。

行业发展,关键在“人”

措施指出,加强行业用工保障。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建筑业企业优先就近招用本地农民工,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人员。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为引导建立安全有序的建筑用工市场,湖北将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建筑工地封闭管理,强化疫情风险管控。同时,发挥湖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校企、院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财政支持,是破解发展困局的“牛鼻子”

措施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业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严格执行合同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合同约定,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行资金替代机制。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合理分担疫情损失。意见指出,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因疫情导致施工、经营停滞的,停滞期间的项目损失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分担。对于疫情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停工损失和建造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因疫情防控需要,工地现场的防疫设施改造、防护物资消耗、劳务人员“点对点”包车运输、人员留观隔离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成本,由发包方承担。各地要及时准确发布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企业复工复产阶段每半个月更新一次主要建材的市场指导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款提供依据。

保障物资材料供应,是复工复产的“硬件要求”

措施提出,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上涨等问题。着力提升省域内砂石等主要建材的产能,优先保障供应省内工程项目。

此外,十一条措施还提出,要合理确定项目工期。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应予以顺延,严禁盲目压缩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实行“互联网+监管”,开展线上监督指导,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点,实现点对点“网上会诊”,确保项目质量、工程安全。对在疫情防控中贡献突出且受到当地人民政府或防疫指挥部表彰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各地应在今年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专项加分。(吴文杰、魏莱)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2020年4月20日)